*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2号)取代)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税务局《关于恢复
对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非机动车船征税的请示》的通知
(1991年3月13日 津政发〔1991〕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税务局《关于恢复对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非机动车船征税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这次恢复征税按照“取之于交通,用之于交通”的原则,把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用于改善城乡公共道路交通设施,主要是增加公交车辆,以改善公共交通状况。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加强对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船的管理,加快我市城市公共交通建设步伐,具有重要意义。恢复对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非机动车船征税,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部门、各单位都要高度重视,有针对性地向广大群众做好宣传解释,以取得理解和支持。鉴于此项工作量大面广,征收时间比较集中,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必要的措施,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征收工作。
关于恢复对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非机动车船征税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我市在一九七八年以前,对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船一直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一九七七年中央将五种地方税下放地方管理后,我市从一九七八年起停征了自行车车船使用牌照税。一九八六年国务院发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对自行车和个人自有非营业用的各种非机动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税。当时,考虑到我市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水平,市政府决定“暂免征收”。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口的增长,全市各种车辆急剧增加,特别是自行车增长更为迅速。据统计,一九九0年全市年检的自行车达四百万辆,比一九七八年停征时增加了二百六十万辆,加重了全市交通拥挤程度。为进一步加强对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船的管理,并按照“取之于交通、用之于交通”的原则,将这项税款全部用于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现就恢复对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非机动车船征税问题,请示如下:
一、恢复征税的范围。国营、集体等企、事业单位和本市居民自有的车船缴纳车船使用税;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和营业代理人)、外籍人员和华侨及港、澳、台同胞的车船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