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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一商局等六部门《关于实行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请示》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取代)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一商局等六部门
 《关于实行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请示》的通知
 (1991年1月16日 津政办发〔199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市一商局等六部门《关于实行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请示》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实行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二月十七日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商业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物资部、国家医药局一九八九年六月六日联合印发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以及商业部、国家计委等六部委联合召开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座谈会精神,为加强我市化学危险物品在流通领域的安全管理,整顿流通渠道,建立良好的市场安全秩序,现就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核发经营许可证”。经市一商局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建议成立天津市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证协调小组,负责组织拟订我市《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实施办法》和协调解决发证中遇到的问题。协调小组拟由市一商局副局长陈锡铭任组长、公安局副局长许书欣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有市商委、经委、物资局、医药局、化工局、供销总社、工商局。考虑到发证工作的长期性和对外办公需要,由市一商局设立“天津市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发证办”),对外挂牌,刻制专用印章。“发证办”不列编制。主要负责按照经营许可证发放实施办法,具体办理发证工作。“发证办”暂设在市一商局所属天津市化工原料公司(和平区新华路116号)。
  二、发放经营许可证拟本着从严控制、合理布点,充分利用主渠道的原则。审核工作拟按商品经营分工实行分头审查,各负其责,联合审定,由市一商局发证。各联审单位的审核范围是:市公安局负责消防安全监督,市工商局负责企业登记管理,各行业主管局负责经营网点布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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