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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等十部门拟订的《天津市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联合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各区、县由区、县计委牵头,组建由计委、统计、劳动、人事、财政等部门参加的联审办公室,由各专业银行配合。联审的日常工作由统计部门负责。
  各局(总公司)成立相应的联审办公室,负责本系统内全部基层单位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的联审工作。
  中央驻津单位、市直报单位、外省市自治区驻津办事机构及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包括第三产业等)和部队非现役驻津单位的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联审工作,直接由市联审办公室负责。
  市联审办公室授权各区、县、局联审办公室为本地区或本系统的联审权威机关。联审权限原则上不得逐级下放。
  第四条 各级联审办公机构应做好联审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有:
  (一)清查所辖区域或系统内全部单位,确定报送统计年报的对象和报送渠道。具体包括:
  1.确认非独立核算单位是否已由所属的独立核算单位负责统计。
  2.对区、县辖区内,有主管部门和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理顺其报送关系和渠道。
  3.对外地驻本市或本市驻外地的单位,按劳动工资统计制度规定,应本着不重不漏的原则,确认其报送关系。
  (二)清查各单位在银行的户头,重点是掌握一单位多户头支取工资的情况。
  (三)做好联审宣传动员工作,培训参加联审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凡实行《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单位,联审时应携带《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使用两个以上《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应同时携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表和劳动工资统计联审核实表。
  不实行《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其他所有制单位,只报送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表和核实表。
  各独立核算基层单位及各级联审办公机构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核:
  (一)各单位所有制性质、企事业性质、国民经济行业的划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二)统计年报中的主要指标,包括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奖金、津贴等,其指标口径、范围是否符合统计规定,数字是否准确,与统计台帐(按系统内台帐审核)的数字是否一致。
  (三)统计年报中的主要指标与劳动工资计划数、《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中的工资支取数有出入的地方是否已加以说明。
  (四)工资总额支出是否符合有关财务和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各基层单位首先对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表、一九九一年《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和本单位的台帐,按照审核的要求进行自审。在自审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劳动工资统计联审核实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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