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正式年度计划后的一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纳(免)税手续,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纳(免)税凭证到市计委领取投资许可证后,才能开始建设。
各区、县在市切块投资规模内安排的建设项目,也要按上述程序办理。
三、按照就地征税的原则,中央和外省市在津的建设项目,要按规定将投资计划抄送我市计委和市税务局审核,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对不将投资计划抄送市计委、税务局的,视同计划外或偷、漏税项目,加倍征税,情节严重者,可责令其停止建设。
四、投资方向调节税要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无论是在建项目还是已批准了前期工作文件目前尚未开工的项目,以及准备上报前期工作文件的项目,都必须把投资方向调节税纳入总额。具体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实行投资许可证制度。投资许可证是工程建设的合法凭证。凡总投资在五万元以上的(不包括单纯设备购置)的项目,只有纳入了国家投资计划,办理了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免)税手续,落实了各项建设条件,才能取得投资许可证。对无许可证进行建设的,银行不得拨款或贷款,城建部门不得安排施工。
全市所有建设项目(包括中央或外地在津项目)的投资许可证均由市计委统一组织核发,其他部门无权发放。投资许可证一次发给,多年使用,直至工程竣工。每一年度按规定进行年检,未经年检的投资许可证不得跨年度使用,工程不得继续建设。
五个县和塘沽、汉沽、大港三个区所属的建设项目的投资许可证由市计委委托项目所在区县计委核发和年检,区县计委要定期向市计委报告情况。
实行投资许可证制度的目的是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源泉控管,不改变各计划主管部门现行的投资项目审批和计划安排的权限。各计划主管部门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计划管理,坚持禁止计划外建设,防止税款流失。对于计划外项目,除按国家规定补交税款和处以罚款外,还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各计划主管部门、税务机关和银行、审计、统计、规划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搞好这项工作。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和领取投资许可证及年检工作的审计监督。市税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投资项目开户银行和其他有关单位代扣代缴税款,并相应支付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