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市税务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市税务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1991年9月25日 津政发〔1991〕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计委、税务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开征投资方向调节税是固定资产投资领域的一项重大措施,其目的是用经济手段引导投资方向,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这一措施的实施,对于加强重点建设,进一步改善固定资产投资的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组织力量,做好工作。各计划主管部门和各级税务部门主管领导要亲自抓,精心组织,配备人员,搞好培训,以适应开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工作的需要。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做好我市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开征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暂行条例》关于“投资额不满五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和减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的规定,我市对于总投资在五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暂不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具体程序是:
  (一)建设单位编制基建项目年度单位工程投资计划(技改项目要单独列出建筑工程投资),并对照税目标明税率税额后上报市计划主管部门。
  (二)市各计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上报的明细计划和税率税额进行审核平衡后,编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基建项目按单位工程下达,技改项目要单独列出建筑工程投资后下达,并标明税率税额。凡不按要求编制项目单位工程或建筑工程投资计划的,其年度投资计划不得下达。
  (三)市各计划主管部门在下达计划的同时,抄送市计委和市税务局审核,并抄送项目主管税务分局。市计委要将对计划的审查意见及时反馈给市税务局核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