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被2001年发布的《天津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方案》代替)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拟订的
《天津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
(1991年12月2日 津政办发〔1991〕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拟订的《天津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案
为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改善我市城市声环境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在我市适用区域提出如下划分方案:
一、划分依据与原则。本方案依据国家《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及有关部门关于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法的意见和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经过对市区自然环境、城市布局、结构特征及噪声污染现状的科学监测拟订,目的在于确定市内建成区各区域的声环境主导功能,按照国家对噪声的限值规定,不断提高噪声防治能力和监督管理水平,促进城市环境保护与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类。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为居民文教区、一类混合区、二类混合区、商业中心区、工业集中区五类。居民文教区系指居民和文教、机关区域;一类混合区是指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的区域;二类混合区是指工业、商业、少量交通与居民混合的区域;商业中心区是指商业集中的繁华区域;工业集中区是指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工业区。市内六个区按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共划定为七十三个适用区域,总面积一百七十七点三平方公里(详见附表)。
三、交通干线道路(含铁路)两侧的区域。在声环境各类功能区域中,对交通干线两侧,受交通噪声影响的地带,按国家相应限值标准执行。具体范围:
(一)道路两侧为开阔地及通道的,由道路中心线向道路两侧各延伸四十米的范围划归道路两侧区域。
(二)道路两侧为建筑物的,路边建筑物属三层及其以上楼房的,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划归道路两侧区域;路边建筑物低于三层的,第二排建筑物前面的道路区域划归道路两侧区域。
(三)高架道路两侧,路边高大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划归道路两侧区域;路边属低矮建筑物的,由高架道路边缘向两侧各延伸四十米的范围划归道路两侧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