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占路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市政设施,造成损坏的应予赔偿。
六、市政部门收取占路费,须持有市市政工程局核发的占路管理监察证,市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向缴费单位或个人开具加印“天津市财政局行政事业收费票证监制章”的法定票证。
凡违反本通知规定收取占路费的,占路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付,并可向物价、财政、审计部门举报。
七、占路费由市市政工程局统一解缴市财政,全部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本着取之于路,用之于路的原则,用于市政道路设施的管理维修,交通设施的建设管理,以及市容环境的管理。从各区收取的占路费的返还比例和市收的占路费的使用计划,由市财政局商市建委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八、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的,由有关管理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由市政部门按照收费标准追缴占路费。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进行处罚,依法强行拆除道路上的违章建筑,以料抵工,或没收违章占路的物品;市政部门按照收费标准的三倍以下追缴占路费。
九、对拒缴占路费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吊销其占路许可证,同时会同市政部门清除其占路设施和物品。
十、凡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殴打辱骂管理人员,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对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及各郊区、县的城镇临时占用道路(不含公路),可按三类地区标准收取临时占路费,收费的管理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人民政府过去作出的有关临时占路收费标准和收费管理方面的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一、市内临时占路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