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
临时占路收费标准和加强收费管理的通知
(1991年9月13日 津政发〔1991〕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保证国家和本市有关占路管理的各项规定的施行,市人民政府曾于一九九0年下发《天津市市区临时占路收费管理办法》(津政发〔1990〕160号)。根据执行中遇到的情况,现就调整市区临时占路收费标准和加强收费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临时占用市区道路(包括楼间甬路、胡同里巷),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标准和时限向市政部门缴纳占路费。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均不得擅自批准占路和收取占路费。
二、占路收费按地区和性质的不同,实行差价收费。外环线至中环线(中环线外侧建筑线)为三类地区,中环线至内环线(内环线外侧建筑线)为二类地区,内环线以内为一类地区(见附件一)。
三、申请占路者要按照道路管理的分工,到市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占掘道路办公室递交占路申请,同时到相应的市政占路管理收费所缴纳占路费;领取临时占路许可证后,方可占路。
为方便办理临时占路手续,审批占掘道路办公室和占路管理收费所要实行联合办公。
市占路管理收费所负责收缴市管道路的占路费,市内各区占路管理收费所负责收缴区管道路(包括楼间甬路、胡同里巷)的占路费。
申请占路者,在办理占路手续时按批准的占路面积和时间缴纳占路费。凡批准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一次缴纳;超过三个月的按季度缴纳,于每季度首月前十日内一次缴纳本季度占路费。
各种占路市场由市场开办单位统一办理占路手续,并按月缴纳占路费,于每月前十日内缴纳。
凡不按规定时间缴费者,每逾期一天,按应缴占路费总额的2%加收滞纳金。
四、属于非营业性的公益公用事宜占路和市政施工、管理设施的占路,可免缴占路费;属于优惠照顾的行业、项目,可在一定时间内免缴或减缴占路费(见附件二)。享受减免占路费的单位或个人,在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占路后,须向市政部门办理减免占路费的手续。
其他因特殊情况或特殊用途要求减免占路费的,向市、区占路管理收费所提出申请,由市市政部门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由市建委确定。有关部门要求减免占路费,时间较长、范围较大的,由市建委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