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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90年9月)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1990年9月22日 津政发〔1990〕1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今年二月,市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清理行政规章的通知》(津政办发〔1990〕8号)以后,各有关部门根据通知的要求,对正在施行的经市人民政府(含原市人委、市革委)发布、批转和批准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目前全部清理任务已经完成。各有关部门清理出与现行规定不符或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十七件,现决定予以废止。同时,清理出因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消失等原因而自行失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四十七件,现一并通知你们。
  附:一、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自行失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一:    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名  称      文 号        废止原因
1.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   津财字     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
    划定地产税与农业税   (1952)  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征收范围的公告     2410号   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
                        条例》,我市原规定应
                        废止。
2.  市人民委员会关于坚   市人委     已被《市委、市政府贯
    决制止请客、送礼、   厅宋字     彻〈中共中央、国务院
    送锦旗和停止新建招   (1960)  关于近期做好几件群众
    待所的通知       502号    关心的事的决定〉的具
                        体规定》(津党发
                        〔1989〕16号)代替。
3.  天津市人民委员会关   市人委     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的
    于调整保健食品发放   厅煜字     指示精神,1988年市财
    标准的通知       (1963)  政局拟定了《关于调整
                99号     保健食品发放标准的通
                        知《(财企一〔1988〕
                        84号),已按此通知执
                        行。
4.  天津市监督消除火险   委政字     1984年5月13日国务院
    隐患的暂行规定     (1964)  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24号     国消防条例》,我市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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