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1990年6月27日 津政发〔1990〕8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今年二月,市政府办公厅发出了《关于清理行政规章的通知》(津政办发〔1990〕8号),各有关部门根据通知的要求,对正在施行的经市人民政府(含原市人委、市革委)发布、批转和批准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目前第一阶段的清理任务已经完成。共清理出与现行政策不符或已被新法纪、法规、规章所代替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十九件、现决定予以废止。
同时,清理出因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消失等原因而自行失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一并通知你们。
附: 市政府决定废止和自行失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决定废止的十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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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 称 文号 废 止 原 因
1. 私人房屋租赁暂行条例 1951年3 已被《天津市实
月6日市 施〈城市私有房
政府颁布 屋管理条例〉的
细则》(津政发
〔1986〕130号)
代替。
2. 烈军属使用公产房地减免 1955年2 针对当时情况而
使用费暂行办法 月11日津 定,已不适应现
委一字44 实的需要。
号批复
3. 天津市物价分工管理试行 津 革 发 和现行的物价管
办法 (1974) 理体制不符。
61号
4. 关于接受私有房屋的暂行 津 革 发 与现行的住房制
规定 (1976) 度改革政策不
13号 符。
5. 关于提倡晚婚和计划生育 津 革 发 已被1988年11月
若干问题的决定 (1979) 2日市人大常委
6号 会通过的《天津
市计划生育条
例》代替。
6. 关于计划生育问题的补充 津 革 发 同上。
决定 (1979)
85号
7. 天津市新建住宅分配暂行 津 革 发 已被《天津市新
办法 (1980) 建住宅分配试行
19号 办法》(津政发
〔1982〕215号)
代替。
8. 关于鼓励晚育、控制生育 津 政 发 已被1988年11月
第二个子女的决定 (1981) 2日市人大常委
81号 会通过的《天津
市计划生育条
例》代替。
9. 天津市物价管理奖惩暂行 津 政 发 已不适应形势的
规定 (1981) 需要,工作中已
235号 依据1987年9月
11日国务院发布
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价格管理条
例》执行。
10.天津市市区、郊县城镇园 津 政 发 已被1989年1月
林绿化及其设施管理暂行 (1982) 24日市人大常委
办法 6号 会通过的《天津
市绿化造林管理
条例》代替。
11.关于农村生育第二个子女 津 政 发 已被1988年11月
的规定 (1983) 2日市人大常委
28号 会通过的《天津
市计划生育条
例》代替。
12.批转市工商局《关于进一 津 政 发 属于当时的工作
步加强西瓜市场管理的意 (1983) 安排,已不适应
见》 97号 现实工作需要。
13.关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 津 政 发 与1988年11月2
定 (1984) 日市人大常委会
126号 通过的《天津市
计划生育条例》
有相抵之处。
14.批转市地矿局《关于加强 津 政 发 已被《关于贯彻
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1984) 〈中华人民共和
的报告》 208号 国矿产资源法〉
的意见《(津政发
〔1986〕150号)
代替。
15.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坚持 津 政 发 已被《加强市场
搞活管好和综合治理的方 (1985) 管理稳定市场物
针,全面整顿市场秩序的 148号 价取缔投机违法
意见》 活动的暂行规
定》(津政发
〔1987〕125号)代
替。
16.关于暂缓调整浴池等服务 津 政 发 经市政府领导同
行业收费标准的通知 (1985) 志同意,市物价
173号 局发出了《关于
整顿理发、浴池
收费标准的通
知》(津价费字
〔1990〕153号)
工作中已照新通
知执行。
17.关于实行“核定基数、总 津 政 发 88年、89年的基
额分成、比例包干”财政 (1986) 数、比例已经改
管理体制的规定 14号 变。
18.天津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津 政 发 已被1987年4月1
暂行规定 (1986) 日国务院颁布的
149号 《公共场所卫生
管理条例》代替。
19.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开展整 津 政 发 已被《关于加强
顿市场秩序的活动的意见》 (1987) 市场综合治理的
的通知 118号 通知》(津政发
〔1989〕105号)
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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