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上报公文,应根据内容写明主报机关和抄报机关,由主报机关答复请示事项,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时,应视文件内容同时抄送另一上级机关。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在报刊上发表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与印发的正式公文具有同等效力,应与正式公文一样依照执行。如不另行文,应在报刊发表时注明。
对不属于秘密和未说明不准翻印的上级机关公文,经下级机关领导同志批准可以翻印,但需注明翻印部门、份数、发放范围和日期。
第五章 公文的起草和审核
第二十三条 秘书人员或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根据领导同志的授意起草公文。重要公文的起草,要由各级领导干部亲自动手或亲自指导、主持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文起草的基本要求是:
一、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的法律、法令;
二、完整、准确地体现本机关的意图;
三、重点突出,情况确实,观点鲜明,结构严谨,条理清楚;
四、文字简明通畅,书写工整,标点符号使用确切,人名、地点、时间、数字、引文等要准确,使用文种要恰当。
第二十五条 所办公文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职能范围,拟文时必须做好协调工作,将部门会商的意见附后,作为发文依据,便于领导审阅裁定。
第二十六条 为确保质量,公文在送领导签发之前,均须经文秘部门专职或兼职人员审核。
第二十七条 公文审核的重点是:
一、是否确需行文;
二、内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的法律、法令,政策是否保持连续性,提法是否同已发布的有关文件相衔接;
三、提出的措施和办法是否符合实际,切实可行;
四、内容涉及的部门是否经过协调,意见是否一致;
五、文字表述是否概念准确,简明扼要,条理清楚,语法规范,书写工整;
六、是否符合规定的办文程序,审批、会签手续是否完备;
七、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文种选择是否适当,秘密等级、紧急程度、主题词、发布范围、主送、抄送单位等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