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

  二、决定、决议
  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
  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三、指示(含指示性意见)
  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或“意见”。
  四、规定
  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订带有约束性的措施,用“规定”。
  五、布告、公告、通告
  公布应当普遍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布告”。
  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用“公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六、通知
  发布行政规章,任免、奖惩有关人员,印发上级机关、转发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用“通知”。
  七、通报
  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用“通报”。
  八、报告、请示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用“报告”。
  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提出建议、意见,用“请示”。
  九、批复
  答复请示事项,用“批复”。
  十、函
  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用“函”。
  十一、会议纪要
  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有关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的,用“会议纪要”。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公文一般由版头、发文字号、签发人、秘密等级、紧急程度、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日期、印章、主题词、抄送机关、发布范围、印刷份数、制发单位和日期等部分组成。根据不同文种,有的部分可以省去。
  一、公文版头,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用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端。联合行文可用文件主办机关一家版头(但标题开头应注明联合行文的机关名称),也可并用几家机关名称并排版头。版头文字一般用红色套印。请示、报告、批复、函的版头不加“文件”二字。
  二、发文字号,包括机关公文代字、年度和发文顺序号。几个机关联合行文,一般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三、请示、报告须将签发人的姓名标注在发文字号右侧适当位置。
  四、秘密等级,分绝密、机密、秘密,标注在文件首页的右上角。
  五、紧急公文应标明“特急”或“急”,可注在秘密等级的下方。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包括发文机关名称、内容和文种三部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