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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委《关于回、维吾尔等十个少数民族开斋节几项规定的请示》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委《关于回、
 维吾尔等十个少数民族开斋节几项规定的请示》的通知
 (1990年4月12日 津政办发〔1990〕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民委《关于回、维吾尔等十个少数民族开斋节几项规定的请示》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回、维吾尔等十个少数民族开斋节几项规定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开斋节是回、维吾尔、哈萨克、塔吉克、塔塔尔、柯尔克孜、乌孜别克、保安、东乡、撒拉等十个少数民族的重要传统节日。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增进民族团结,根据党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开斋节的几项规定请示如下:
  一、每逢开斋节,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事业单位的上述十个民族的职工均放假一天,工资照发。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因生产、工作需要自愿加班者,发给公休假日加班费。如遇公休日,不再补假。
  二、这十个民族的城乡居民(含农业人口)及与其通婚的其他民族一方和子女,每人增供食用植物油一百克。
  三、各区、县、局、大专院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届时可由领导同志出面主持座谈会、茶话会,倾听他们的意见,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也可以组织一些有教育意义的文化娱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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