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五、加强城镇待业人员的管理,搞好劳动就业服务。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待业人员的登记、建卡、发放求职证等项管理工作,及时掌握人员变动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同时要做好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征集、管理和发放工作,为符合条件的待业职工及时提供待业救济。
  要采取有力措施,调节社会劳动力的流向,逐步解决目前就业难与某些行业、工种招工难并存的问题。对那些待业时间长、家庭生活困难较大的待业人员,有就业机会时要优先予以安置。对劳改释放和劳教解教人员,在安置就业时应一视同仁,其中属于原在职的,原则上由原单位安排。
  六、做好城镇待业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深入了解和掌握待业人员的思想情况,按照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的目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觉悟。对于一些人存在的单纯依赖国家安排就业,重国营、轻集体、不愿干个体的就业观念,以及期望过高的择业意识,要加强教育和引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七、合理控制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减轻城镇就业压力。各区县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要积极疏导,引导他们“离土不离乡”,因地制宜地发展林牧副渔业,沿着正确方向办好乡镇企业,开展多种服务业,搞好农村建设,使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消化和转移。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业的转移,要同农业本身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农村劳动力向城镇的转移要同建设事业的发展和城镇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防止出现大量农村劳动力盲目进城找活干的局面。
  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全市城乡劳动力的宏观调控和统筹指导。对各单位现使用的农民工,除特殊需要的岗位以外,要坚决地清理压缩。腾出的工作岗位,要积极组织城镇待业人员成立劳动服务队,或以临时工的形式顶岗。各单位使用农村劳动力,要实行临时务工许可证制度,由市建委、农委和劳动部门分别负责,严格审批,并要加强监督检查。各单位必须继续使用的农村劳动力,要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津政发〔1989〕1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计划审批和《农民临时务工许可证》等项手续。
  要认真执行市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农转非”过快增长的通知》(津政发〔1990〕50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农转非”的过快增长,把“农转非”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八、挖掘企业潜力,妥善安置富余人员。企业的富余人员主要由企业内部消化,不能推向社会。要继续开展“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充分挖掘和利用企业闲置的厂房、设备、资金、边角余料,广开生产、生活服务门路,拓宽渠道,千方百计把富余人员安置好。各委局要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收回外加工,清退农民工,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把企业富余人员组织好,利用好。对一时难以安置的要组织起来搞好职工培训,并保障基本生活。各级劳动部门要积极做好合理的劳动力调配工作,搞好行业、企业之间的劳动力余缺调剂。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