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90年9月11日 津政发〔1990〕1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国务院
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28号,明确提出了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劳动就业不仅是个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切实把劳动就业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较长时期的一件大事,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抓紧抓好。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精心指导,认真落实。劳动、财政、税务、工商、金融、物资、城建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共同做好劳动就业工作。
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按照国务院
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28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劳动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广开就业门路,积极拓宽就业渠道。解决城镇就业问题,要继续贯彻执行“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除全民所有制单位按照国家计划安排就业外,主要依靠发展集体经济和发挥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作用,提倡更多地集聚社会闲散资金和个人消费资金,创办集体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组织劳动服务队进厂承包临时劳务等形式,广开就业门路,拓宽就业渠道。
要大力发展区、街集体经济,巩固和扩大各级劳动服务公司的各类网点,引导现有的集体企业,充分利用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的大好时机,广开生产经营门路,扩大经营规模,更多地吸收待业人员就业。各区(县)、街(镇)集体企业,除因生产、工作确实需要,可聘用少量离退休人员进行经营管理、技术指导外,主要应安置城镇待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