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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加强企业商标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
 《关于加强企业商标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90年12月30日 津政发〔1990〕1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工商局《关于加强企业商标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企业商标管理工作的意见

  自一九八二年八月《商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企业的商标意识有所增强,商标管理工作水平有一定的提高,这对促进企业的发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我市还有相当数量企业的商标意识比较淡薄,一是对使用多年的商标不申请注册,结果被他人抢先注册,迫使企业改换商标,影响了生产的发展;二是不能正确地使用商标,给人以可乘之机,致使企业的商标权益被侵犯,又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三是对产品质量重视不够,使商标信誉下降,丢掉了已开拓的市场;四是对研制的新产品和独创开发权不会利用《商标法》加以保护;五是对商标的作用认识不够,还不善于运用商标发展生产,开拓市场。这些都直接影响了企业的利益和我市的经济发展。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的商标意识,充分发挥商标对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促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企业商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开展《商标法》的宣传工作,增强商标意识。各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宣传部门,要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宣传《商标法》,使全市所有企业的领导人和生产经营者都充分认识到,商标是工业产权,是企业的无形财产,各企业要象管理企业的有形财产那样管好商标,象爱护企业的财产那样爱护商标。企业的领导者必须学会恰当地运用商标,适时地注册商标,积极争创驰名商标,充分利用商标发展生产,开拓市场。
  二、建立健全有关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商标管理工作。各企业要把商标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一两年内建立和完善商标工作制度和商标管理制度,健全商标档案,配备与本单位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商标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机构,使企业的商标管理工作逐步纳入法制轨道。
  三、认真开展贯彻执行《商标法》情况的检查活动。今明两年,在全市大中型企业要分批分期地开展一次《商标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活动。各企业要依据《商标法》,对本企业在商标的印制、使用、管理、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制订解决问题的办法。对某些行业存在的只注重装璜,不大重视商标在产品上或包装上的作用,以致影响企业的生产和销售的问题,要重点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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