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食品工业办公室
拟订的《天津市食品工业企业准产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0年11月29日 津政发〔1990〕10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食品工业办公室拟订的《天津市食品工业企业准产证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食品工业企业准产证实施细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工业的行业管理,促进食品工业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特制定《天津市食品工业企业准产证》实施细则。
二、食品工业企业指在本市从事粮油加工、肉禽加工、水产品加工、果品蔬菜加工、糖果糕点、果脯蜜饯、乳制品、豆制品、蛋制品、调味品、蜂蜜制品、罐头、酿酒、饮料、冷食、卷烟、制盐、制茶、淀粉、小食品、方便食品、食品添加剂等项目的工业企业。凡本市食品工业企业(国营、集体、个体、私营、中外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以及其他行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部队等)开办的食品加工业,都必须遵守本《细则》,申报领取《企业准产证》。未领取《企业准产证》的,不准从事食品加工生产和销售。否则,由企业主管部门进行整顿并报市政府食品工业办公室。由食品工业办公室根据其情节轻重,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三、发放《企业准产证》标准
(一)企业必须持有卫生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企业及其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食品工业发展规划;
(三)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并且具备相应的计量、检测手段;
(四)企业必须具有保证生产正常进行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安全、环保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
(五)企业必须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审批程序
(一)凡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的食品工业企业,应按照本《细则》第三条规定进行达标整顿,填报申请书,由主管部门检查审核后报市政府食品工业办公室。经组织验收合格后,发给《企业准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