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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技术监督局拟订的《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4.参加发证审查,对已取证企业加强质量管理;
  5.对无证产品进行自查监督,停止其生产和销售;
  6.积极配合市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的监督、查处工作。
  (四)各区、县技术监督局应设许可证办公室(或设专人负责),其职责是:
  1.根据市许可证办公室下达的任务,对本地区发证产品(生产、经销)实施管理、监督;
  2.向市许可证办公室报告工作计划、进度、总结和统计资料;
  3.负责对生产和经销无证产品的查处。
  第九条 实施市级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一旦出现与国家发证产品目录重复的情况,随即纳入国家的统一管理。
  第十条 取得天津市市级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产品质量必须达到现行标准或有关法规文件的规定;
  (三)产品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的图纸或技术文件;
  (四)企业必须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与检验测试手段;
  (五)企业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和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六)产品生产过程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 生产许可证的申报与审批程序是:属国家发证的,按国家已有规定执行;属市发证的,根据具体产品不同,在该产品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中确定。
  第十二条 市级发证产品的申请书、证书,由市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印制编号,通过产品归口管理部门(或区、县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颁发许可证。标记为:
<font size=+1>
       津XK ××——×××——××××
       --- --  ---  ----
        |  |   |     |
        |  |   |     |
        |  |   |     |-证书序号
        |  |   |-产品编号
        |  |-产品归口管理部门编号
        |-天津市许可证标记
        (××××年×月~××××年×月)
       -------------------
                |
                |-有效期
</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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