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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技术监督局拟订的《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技术监督局拟订的
 《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0年10月8日 津政发〔1990〕1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技术监督局拟订的《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业产品质量的管理、监督,严禁已实施发证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以下简称无证产品)的生产和经销,整顿发证的混乱现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对于国家计划产品,应按国家计划组织生产,严禁生产和经销无证产品。
  第三条 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工作,由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许可证办公室)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实施管理、监督和查处。
  第四条 国家审定的重要工业产品,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达发证产品计划目录,由国家归口发证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五条 国家已规定的专业检验机构(计量器具检定、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及检疫,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验,进出口商品检验和船舶,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集装箱的船舶规范检验),按国家已有的有关法律、规定独立实施发证工作,并在市许可证办公室备案。与其他发证工作出现重复交叉的矛盾时,由市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协调,以减轻企业负担。
  第六条 对国家发证产品的管理、监督,各职能部门按以下职责范围,分工负责。
  (一)天津市许可证办公室的职责:
  1.督促、检查国务院、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生产许可证的条例和有关规定在我市的贯彻实施;
  2.统一管理、组织协调我市各行业、部门生产许可证工作,对各行业、部门的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
  3.根据国家发证产品计划目录,明确我市的产品归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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