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市审计局拟订的《天津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四章 审计的内容

  第十四条 承包(租赁)经营合同订立后,审计部门应按下列内容,对企业进行年度审计:
  (一)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有关指标实现情况及企业经营者的经济责任;
  (二)国家资产的维护和增殖情况;
  (三)企业财务成果情况;
  (四)兑现合同方案情况;
  (五)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情况;
  (六)企业债权债务是否真实;
  (七)企业专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八)企业执行财经纪律的情况;
  (九)审计部门确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承包(租赁)经营合同订立后,审计机关应按下列内容,对发包(发租)方审计内容如下:
  (一)经营指标的核定情况;
  (二)经营指标的兑现情况;
  (三)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四)审计机关确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年度审计一般应在企业年度决算后进行,也可以根据需要,在企业年度决算前组织预审。
  第十七条 承包(租赁)经营合同终止、解除,或者承包经营者在任期内因故离任的,审计部门应按下列内容进行终结审计或离任审计:
  (一)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内容;
  (二)经营目标的实现情况;
  (三)国家资产的增殖、经营者的利益分配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四)承包(租赁)经营者的经济责任。
  终结审计或离任审计的结论和决定,应作为承包方和承包经营者(租赁)按合同享受权利、承担责任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对审计中发现的下列重大问题,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一)承包(租赁)经营合同中有违反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
  (二)上交利润(减亏)基数、递增分成比例严重不合理;
  (三)企业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
  (四)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擅自减税、免税;
  (五)实行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制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或政策界限不清需要研究的问题。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