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药品生产和市场管理的通知
(1990年3月13日 津政发〔1990〕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医药商品是直接关系着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危的特殊商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医药行业的方针、政策,现就加强我市药品生产和市场管理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医药管理局是我市医药生产经营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药品生产和经营实行行业管理。行业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医药生产、经营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技术进步,监督、检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医药产品质量;会同卫生、工商、物价、公安等有关部门搞好药品市场管理。
二、医药经营企业必须“三证”齐全(合格证、许可证、营业执照),缺一不可。集体和个人不准经营药品批发业务。国营商业延伸不到的郊县,由市医药局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委托具备条件的当地供销社,在划定的供应范围内代理批发业务。未经委托,任何单位不得从事医药批发业务。市医药、药材公司系统应对本市药品供应实行责任市场,分别负责全市中、西药品的供应,对各医疗单位实行计划供应,签订“四包”合同(包品种、数量、质量、送货上门),做到优质服务。市医药公司、药材公司、医药工业销售公司要充分发挥国营商业主渠道作用。卫生医疗单位(包括部队、院校、机关、事业单位的医院、卫生院、保健站)不得从事药品经营业务。其所需药品必须从我市主渠道进货。各医疗单位的制剂室,只限于配制本单位临床和科研需要,而本市又无供应的药物制剂,所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或变相销售,制剂品种要向市医药局通报。外地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来我市推销药品,要首先向市医药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方可销售。
三、医药生产企业也必须“三证”齐全方可进行药品生产。开办药厂及其所生产的品种,必须首先向市医药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发给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并明确所生产的品种,再报经市卫生局审核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然后向市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市工商局根据合格证和许可证经审查同意,发给营业执照。新增品种也需严格按上述程序办理,未经同意不得投产。凡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任何单位一律不得进行药品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