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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质矿产局等四部门拟订的《天津市地质资料汇交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五、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包括:
  (一)区域的或国土整治、国土规划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和地下水资源评价、地下水动态监测报告;
  (二)市县(区)、重要能源和工业基地、港口和县以上农田的重要供水水源地的地质勘察报告;
  (三)铁路干线,大中型水库、水坝,大型水电站、火电站、核电站,重点工程的地下储库、洞室,主要河流的铁路、公路特大桥,地下铁道、三公里以上的长隧道,港口码头、航道、运河等国家重要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技术设计阶段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四)单独编写的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报告,地下热水、矿泉水、地下卤水等专门性水文地质报告以及岩溶地质报告;
  (五)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六、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包括:
  (一)地下水污染区域、地下水人工补给、地下水环境背景值、地方病等水文地质调查报告。
  (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开裂及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调查报告。
  (三)建设工程引起的地质环境变化的专题调查报告,重大工程和经济区的环境地质调查评价报告等。
  七、地震地质资料,包括:自然地震地质调查、宏观地震考察、地震烈度考察地质报告等。
  八、物、化探和航空遥感地质资料,包括:区域物探、区域化探和物、化探普查、详查报告;航空遥感地质报告及重要经济建设区、重点工程项目和与市县(区)的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工作的有关的物、化探报告。
  九、地质矿产科学研究成果及综合分析资料,包括:
  (一)经国家和市一级成果登记的各类地质、矿产科研成果报告及各种区域性图件;
  (二)矿产产地资料汇编、矿产储量表、成矿远景区划、矿产资源总量预测、矿产资源分析以及地质志、矿产志、泉水志等综合资料。
  十、其他地质资料,包括:天体地质、深部地质、火山地质、第四纪地质、新构造运动、冰川地质、黄土地质、冻土地质以及土壤、沙化、盐渍化、沼泽、海岸滩涂矿产资源调查等地质报告。

附二:         地质资料汇交要求

  一、汇交的地质资料必须完整、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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