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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质矿产局等四部门拟订的《天津市地质资料汇交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市地质资料处责令其交回地质资料,停止其借阅地质资料一至三年,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市地质资料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市地质资料处收取的地质资料有偿使用费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及罚款,一律上缴财政。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地质资料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附:一、地质资料汇交范围


    二、地质资料汇交要求

附一:         地质资料汇交范围

  一、区域地质调查资料,包括:各种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及图件。
  二、矿产地质资料,包括:矿产普查、详查、勘探和矿山开发勘探及闭坑地质报告。
  三、石油、天然气地质资料,包括:
  (一)石油、天然气地质普查、详查、勘探报告,油(气)器开发阶段的地质总结报告及油(气)资源评价报告。
  (二)基准井、参数井、超过工作区探井平均深度1000米的超深井、新区重点探井、国产原油500立方米和天然气50万立方米以上高产油、气井的完井地质报告,以及试油(气)总结报告。
  四、海洋地质资料,包括:海洋地质矿产调查、地形地貌调查、海底地质调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物化探及海洋钻井(完井)地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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