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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关于加强天津市建筑施工任务、队伍归口管理的暂行办法》、《天津市施工企业承揽施工任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关于加强天津市
 建筑施工任务、队伍归口管理的暂行办法》、《天津市
 施工企业承揽施工任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0年6月16日 津政发〔1990〕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委拟订的《关于加强天津市建筑安装施工任务、队伍归口管理的暂行办法》、《天津市施工企业承揽施工任务管理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照此执行。

     关于加强天津市建筑安装施工任务、队伍归口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和市委五届五次扩大会议精神,积极推进我市建设市场的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切实加强建筑、安装施工任务和施工队伍的归口管理,以强化宏观调控工作,特拟订如下办法:
  一、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安装施工任务、队伍归口管理。
  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精神,按照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为达到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保证重点建设,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必须完善施工任务、队伍等方面的改革措施,加强建设市场的宏观调控工作,将全市建筑施工任务、队伍集中到市建委归口管理。
  二、全市建筑安装施工任务、队伍归口管理的范围。
  全市各项建设的施工计划,由市建委根据投资计划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统筹安排下达计划或办理开工报告。施工计划包括以下范围:
  (一)中央在津的基建、技改计划所下达的建设项目。
  (二)我市计划主管部委(市计委、农委、经委等)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各项建设工程。
  (三)各区、县、局管理的大修项目,按现行管理体制虽未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规模,但需占用一定施工力量。各单位维修队伍承担不了,需使用成建制施工力量承担的大修任务。未下达施工计划或未办开工报告手续的项目,不得施工。
  三、做好施工任务与施工队伍的综合平衡工作。
  严格计划指导下的招标、投标管理,严格控制外地施工队伍,凡未经市建委批准的外地施工队伍,一律不得进市施工。本市施工企业(包括市政府批准的中央在津单位)要在切实加强管理、改进经营作风、提高竞争力的同时,实行施工能力核定,规定任务承接量限额管理的办法。并严格控制本市施工企业使用民工配合的数额,增强企业自有队伍的施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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