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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继续实施有关城市规划管理、道路建设四个文件的请示》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继续实施
 有关城市规划管理、道路建设四个文件的请示》的通知
 (1990年5月6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规划局《关于继续实施有关城市规划管理、道路建设四个文件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继续实施有关城市规划管理、道路建设四个文件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已于今年四月一日起施行。鉴于国务院发布的《城市规划条例》同时废止,市人民政府以津政发〔1988〕11、12、13号文件颁布的《天津市建筑规划管理细则》、《天津市城市工程管线规划管理细则》、《天津市城市违章建设处理细则》和以津政发〔1989〕88号文件批转的《关于沿环线、放射线、新拓宽道路的重点地区建设若干规定》的制定依据也随之失效。目前,《天津市〈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草拟正在紧张进行,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尚需一段时间。为了使这一段工作得以衔接,并考虑到上述四个文件的精神基本上与《城市规划法》相符,我们建议,在《天津市〈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未颁布前,上述四个文件仍需继续施行。在施行中个别条款与《城市规划法》相抵触时,应接《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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