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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整顿医药市场领导小组《关于整顿医药市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阶段性工作结束,自行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整顿医药市场
 领导小组《关于整顿医药市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0年8月1日 津政办发〔1990〕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市整顿医药市场领导小组《关于整顿医药市场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整顿医药市场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药市场的管理,取缔各种非法经营活动,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现就整顿医药市场批发环节,健全正常的医药流通秩序等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整顿的目标要求
  (一)所有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都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90〕29号文件的规定和审批程序,取得“三证”。除国营医药商业网点延伸不到的边远地区,可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代营批发业务外,药品批发必须由国营医药专业批发企业统一经营。
  (二)县以上(含县)计委、经委设有专职、兼职人员,并明确市场管理职责。
  (三)经营企业有明确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网点设置合理。
  (四)市场流通秩序明显好转,能有效地防止假冒伪劣药品流入市场。
  (五)经营企业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服务规范和制度,按照“品种齐全,数量充足,质量可靠,服务周到”十六个字经营方针,做好药品供应。
  (六)国营医药商业的主渠道作用得到发挥,市医药公司和药材公司系统与医疗单位的计划供货得到落实,国营医药商业延伸不到的郊县,委托代理业务得到落实,做到保证供给,方便群众。
  (七)药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品种和新增品种能够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审批程序,进行正常工作。
  (八)理顺医药行业管理体制,行业外药品生产和经营部门,都要纳入行业管理轨道。
  二、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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