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
做好一九九0年春季退伍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90年2月28日 津政发〔1990〕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民政局《关于做好一九九0年春季退伍安置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做好一九九0年春季退伍安置工作的意见
今年,预计我市将接收一九九0年春季复员退伍军人和转业志愿兵三千余名,为做好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一九九0年春季退伍工作的通知》(国发〔1989〕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接收对象。凡从我市入伍,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期满十三年以上的志愿兵,予以接收。服现役期未满,因故需提前退出现役的,必须严格按照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民〔1988〕安字18号文件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3〕1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凡不符合提前退出现役条件的,一律不予接收。
二、接收时间。接收退伍义务兵的时间,从三月一日开始,三月底基本结束。驻边远地区和担负作战、戒严任务的部队,可适当提前或推迟。接收转业志愿兵的时间,从四月一日开始至六月底基本结束。区、县安置办公室接到部队团以上(含团)单位联系志愿兵转业的函件和档案后,要及时回函,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符合接收规定的,给部队回函时,应说明理由,并将档案退回。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文件规定,批准退出现役和签发退伍证的时间,按实际离队时间填写。
三、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是做好接收安置工作的中心环节。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好退伍军人的思想教育工作。要结合贯彻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组织学习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着重进行服从大局、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增强全局观念、与党同心同德、自觉服从组织安排的教育。同时,对退伍军人要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遵纪守法教育,鼓励他们保持和发扬人民解放军的光荣传统,积极投身到我市的四化建设中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接收安置工作中,要热情接待和关心退伍军人,对于他们遇到的各种困难和提出的合理要求,要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积极研究解决。对退伍军人顾全大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置工作的好人好事要给予表扬。
四、各级人民政府对退伍安置工作要给予充分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天津市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要健全退伍军人安置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制订有效措施,认真细致地做好工作。要随时了解和掌握退伍军人的思想动态,及时研究退伍安置工作中的问题。要积极做好伤残军人的安置工作,特别注意妥善安置在平息北京反革命暴乱中负伤致残的人员,确保退伍安置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