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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区污水外溢治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八条 区城建局(或区市政局)负责对各类排水设施的巡视检查,发现污水外溢,应责令负责排水设施养护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治理,并负责清除地面污物。
  第九条 凡新建排水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排水设施市、区分工管理范围将排水设计分别送市排水管理处、区城建局(或区市政局)审查同意后,城市规划部门方可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市区新建住宅房屋墙体外的排水工程(含化粪井、检查井)原则上由市或区排水专业部门组织施工。由建筑施工承包单位自行施工的,由排水管理部门依分工范围分别实施质量监督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市政排水管网;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予返工,直至合格为止。
  对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质量要求的,排水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工。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负。
  第十一条 入户支管(含化粪井、检查井)不符合排水管理要求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改造。建设单位已经解散的,由产权所有者负责投资改造。其中公产住房入户支管(含化粪井、检查井)的改造,由区城建局(或区市政局)会同区房管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各区城建局(或区市政局)应建立健全本区排水工程资料档案。
  各类房屋的产权所有者均须向区城建局(或区市政局)提供入户支管竣工图或现状图。
  第十三条 各区治理污水外溢所需资金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筹集,具体资金渠道如下:
  (一)区人民政府负责筹集部分专项治理资金;
  (二)房管部门(含市房产信托公司)每年从公产房屋全部修缮资金中提取2%作为治理资金;
  (三)城市维护费中安排的专项资金;
  (四)排水管理部门代为养护管理入户支管(含化粪井、检查井)收取的费用。
  第十四条 市市政工程局负责污水外溢治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要每年组织一至二次污水外溢治理工作的检查、评比,对做出成绩的,给予表彰。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污水外溢的,区城建局(或区市政局)应责令负有养护管理责任的单位或个人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除由区城建局(或区市政局)组织治理并收取治理费用外,还视情节轻重,对负有养护管理责任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入户支管”是指产权属于单位或个人的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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