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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9年6月23日 京财农〔1999〕726号)


市级农口企事业单位,各郊区县财政局、市监狱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及时到位,防止和杜绝资金被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及挥霍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请各单位、各部门结合本区县、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并报我局备案。

          关于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五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八届二次全会精神,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加快农民致富步伐,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根据市领导指示,结合北京市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加强支农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一、财政支农资金必须依法管理、依法使用。
  财政支农资金是财政用于农业方面,具有特定使用范围和专门用途的财政性预算资金。是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法》规定实行预算管理的资金。财政支农资金必须按照《预算法》和《农业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合理增长。各区县财政部门、市级农口企事业单位编制上报财政支农资金预算,要求真务实,不可弄虚作假,必须坚持收支统管、零基预算的原则,按照:个人部分按标准、公用部分按定额、专项经费按财力和事业需要的原则逐项核定支出,要建立专项资金滚动发展的项目库。财政支农资金应按法定范围和专门用途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挤占、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保证财政支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专款专用。
  二、财政支农资金必须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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