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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利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水利设施维护管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维护管理费使用范围:
  1.市重点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的维护。
  市重点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包括: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十三陵水库、斋堂水库、城市河道湖泊等范围内的社会公益设施;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官厅水库、京密引水渠的防洪设施;市重点水土流失治理区;市重点水环境示范区(以下同)。
  维护内容包括:堤坡、堤顶路(含巡河路)、泄洪洞、溢洪道的维护;水工设施的更新、改造及修补;配套防护林的建设维护;城市河湖水面保洁及重点河段局部水环境工程建设;市重点水环境示范区建设。
  2.市重点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的管理。
  内容包括:安全监测系统建设及管护;水质监测系统建设及管护;河势勘测;市重点水土流失监测网络系统建设及定期公告;市属公益水利管理机构管理设施建设、技术改造及水利现代化管理系统建设。
  3.汛期应急渡汛工程的维护、抢险以及水毁工程的修复。
  4.市防汛指挥系统的完善、维护及管理。
  5.水文站网改造,雨、水、墒情测报系统建设、维护及管理。
  6.水利可持续发展前期工作。
  7.区县管理重点水利工程安全渡汛除险及水土流失治理典型示范区建设。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维护管理费支出范围:
  1.维护工程所需要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设备费、运输费、机闸设备替换修理费等补助。
  2.绿化维护管理费及保洁费等补助。
  3.技术装备费和维修费补助。
  4.水利项目储备库资料费补助。
  第七条 用于维护管理的水利建设基金不得开支下列费用:
  1.不得开支机构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
  2.不得用于流动资金或弥补亏损。
  3.不得开支属基本建设项目列支的各项费用。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市水利局根据《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组织编制水利维护管理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及综合规划,商市财政局同意后执行。
  第九条 市财政局于每年10月中旬向市水利局下达下年度用于维护管理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控制数,市水利局据此组织用款单位按规划编报项目年度计划,用款单位编报的项目年度计划于11月中旬分别报送市水利局和市财政局,区县上报的项目由区县水利局、财政局盖章。市水利局、市财政局根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控制数及水利维护管理规划和防汛费、岁修费、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安排情况,对用款单位编报的项目年度计划择优统筹安排,协商后提出全市水利建设基金维护管理费年度使用计划。市属项目由市水利局与市财政局签订水利建设基金维护管理费使用合同;补助区县项目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与区县人民政府或区县水利局、财政局签订水利建设基金维护管理费使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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