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工作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文到之日起至6月30日。全市各部门在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的统一指导下,完成《通知》规定的自查阶段内容。各部门将截至1998年年末的有偿使用资金自查统计情况(含报告和有关情况说明),于7月15日前报送到市财政局各有关处室,各处室汇总后于7月20日前送至市财政局资金分局。各区(县)财政部门也应于7月20日前将本区(县)汇总报表和文字材料报市财政局资金分局。由资金分局对全市情况进行汇总后报财政部。
第二阶段从1999年7月1日到12月31日。完成《通知》规定的重点检查内容。其中,市财政局各有关处室组织检查市属各部门清理整顿情况;区(县)财政局组织检查本区(县)各部门清理整顿情况,并于11月末上报检查结果;市财政局资金分局于12月末将我市检查结果汇总上报财政部。
第三阶段从2000年1月1日到9月末,必要时延长到2000年底。完成《通知》规定的整顿阶段内容。
第四阶段从2000年10月1日到12月末。完成《通知》规定的验收阶段工作。市财政局各有关处室组织验收市级各部门整顿情况;区(县)财政局组织验收区(县)各部门整顿情况,并于2000年11月末上报验收结果。
市财政局还将组织力量对区县整顿情况进行抽查。市财政局资金分局将验收结果于12月末汇总上报财政部。
四、处理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指导性意见
在严格执行《通知》规定的处理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原则性意见基础上,结合各部门、各区县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办法对有偿使用资金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市财政局。
各部门必须采取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有偿使用资金的清收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国家资金的流失。
1.做好债权登记
各部门要统一制发债权债务确认通知书,借款单位要按照有偿使用资金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限期到各有偿使用资金管理部门要对所有用款单位的债权进行分类、核实、登记,避免有偿使用资金的流失。
2.一般借款的处理
对合同未到期的借款要加强监控,及时了解情况,到期立即收回,不得延期,不续签合同。借款期限超过2000年的一律提前收回。对已经逾期的借款,要严密关注,抓紧催收,对一次还款有困难的借款,要帮助借款单位做出分期还款计划,严防借改制重组之机,逃废债务。
3.特殊逾期借款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