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实施意见
(1999年5月12日)
为贯彻落实
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预字〔1999〕5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圆满完成我市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基本内容
部门有偿使用资金是指财政部门以外的政府其他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设置的有偿使用资金。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财预字〔1999〕56号文件界定的部门有偿使用资金范围,摸清本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规模、投向、管理等基本情况及发展过程出现的问题,有计划、按步骤地进行清理。
二、我市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工作安排
1.市政府成立整顿财政信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翟鸿祥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熊大新担任,各有关委、办、局主管财经工作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整顿小组在市财政局设整顿工作办公室、市财政局副局长吴世雄任办公室主任,市财政局各有关处室一把手任办公室成员;市财政局资金分局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
2.各部门、各区(县)政府要结合全市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政府牵头、财政为主、部门配合”的原则,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亲自挂帅(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于1999年5月30日前报市财政局资金分局),确保人员、措施、责任三到位。并主动提交有关设置有偿使用资金的批准文件和说明现状的资料。
3.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采取内部自我整顿与外部检查督促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市属各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整顿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和情况汇总;区(县)属各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整顿工作由各区(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和情况汇总;市财政局资金分局负责全市清理整顿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汇总上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的政策指导和检查、督促工作,防止工作中出现死角和失误。
4.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必须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和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的高度认识此次清理整顿工作,按照财政部要求,对部门有偿使用资金从管理机构到开户情况、规模等进行分门别类的清理统计,从严从快,分阶段、高效、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清理整顿工作。
三、我市清理整顿工作的时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