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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
 《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9年5月9日 京财建〔1999〕529号)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综合投资公司、国际电力投资公司: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第10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是经各级政府批准设立,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以国家经济政策为导向,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具备金融职能的国有投资政策性投资机构,均执行本规定。
  二、国有投资公司必须按季、年编制会计报表,于每季终了8日内上报北京市财政局城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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