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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等关于下发《北京市推进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
 城乡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北京市推进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加
 快产业结构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9年5月5日 〔99〕京经规划字第200号、
 京财工〔1999〕598号)


各工业总公司(局、集团),各财政分局,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
  为实现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加快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及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订了《北京市推进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实施办法》,经市政府1998年第27次市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发给你们。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95)京经安字第200号文同时废止。

      北京市推进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发展首都经济,加快工业布局调整,推进污染扰民企业搬迁,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加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企业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内不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污染扰民严重、难以就地治理,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搬迁的污染扰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污染扰民企业的搬迁项目(以下简称企业搬迁)应遵循市工业总体规划和行业规划;应与全市工业布局调整方案相结合,与市工业结构调整工作相结合;与国有企业改革相结合;应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重组和多元化投资为手段,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更新换代;应坚持技术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对企业原产品进行优化,避免企业原规模、原水平的搬迁。
  第四条 根据全市工业布局及行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的部门将对部分搬迁项目厂址实行联片规划和开发,并从开发收益、政策返还中集中一定资金,用于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的投入。对集中使用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应作为原搬迁企业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投资,并享有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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