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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发布《北京市〈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六条 “行政处罚缴款书”由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并负责发放。缴款书为一式五联:
  第一联:收据。银行收款签章后退缴款人;
  第二联:借方凭证。代缴款人开户银行付款传票,如缴款人交纳现金,此联作银行现金借方传票的附件;
  第三联:贷方凭证。代各级国库收入传票;
  第四联:报查。国库收款签章后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联:回执。国库收款签章后送同级财政部门,转送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第七条 “行政处罚缴款书”由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和缴款人逐项认真填写:
  1.以下各项由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按要求填写。
  “行政机关”,填写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
  “缴款期限”,填写执法机关限定的最后缴款期限;
  “填制日期”,填写缴款人收到缴款书的日期;
  “处罚决定书编号”,应与执法机关的处罚决定书编号一致;
  “缴款金额”,填写应交纳罚款的人民币大、小写金额。
  2.“缴款单位全称”、“缴款单位帐号”和“开户银行”,由在银行开立帐户的缴款人如实填写,并在缴款书第二联“缴款人签章”处签盖预留银行签章。
  未在银行开立帐户的缴款人可免填“缴款单位帐号”和“开户银行”,应当在“缴款单位”和“缴款单位公章”两栏分别签字或盖章。
  3.以下各项可以由市、区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事先注明。
  “财政机关”,填写财政机关名称,如:**区财政局。“预算级次”,填写罚款应当缴入的国库级次“市级”或“区县级”。“收款国库”,填写市或区县国库所在行。预算科目的“编码”和“科目全称”,填写罚款应当缴入的预算收入科目。
  第八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银行不予办理。
  1.缴款书必须记载事项填写不全或有涂改之处的;
  2.缴款书非一式五联套写的;
  3.缴款书上罚款金额人民币大、小写不符的;
  4.超过执法机关限定缴款期限的(执法机关限定缴款期限的最后一天如遇法定节假日,以节假日的次日为最后缴款日);
  5.在银行开立帐户的缴款人到非开户银行以转帐方式缴纳罚款的;
  6.在银行开立帐户的缴款人在其缴款书第二联上的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
  第九条 银行因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理由,拒绝办理收纳罚款时,应当向缴款人出具拒绝证明(以退票理由书代)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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