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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

  六、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收支实行财政预算审批制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编制收支计划,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实施,并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
  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收取的“规费”和“两费”要及时足额上缴,不得坐支截留或挪用。市财政局在安排预算时,要保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业务经费开支。
  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区县工商分局要加强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检查、审计和监督,对于截留、坐支和挪用、转移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隐瞒不报的单位,一经查出,除追缴截留、坐支和挪用、转移的资金外,还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对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实施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进行处罚。每年年度终了,编制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决算上报市财政局审批。
  九、有关收费票据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
  十、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发《关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京财综〔1998〕483号)同时废止。

附:1.《工商行政管理规费开支范围》


  2.《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开支范围》

附件1:      工商行政管理规费开支范围

  一、临时人员经费:临时雇请的人员的费用开支,临时人员要按在职人员的比例确定。
  二、业务费:包括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水电费、办公房租赁费、取暖费、维修费、燃料费、养路费、保险费等。
  三、资料印刷费:包括证、照、表册、票据、帐、卡、档案盒(袋),以及法规文件汇编、资料等印制和购置费的开支。
  四、会议费:包括各种会议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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