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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北京市工商行政
 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
 (1999年4月15日 京财综〔1999〕457号)


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工商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3〕19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各区县工商分局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商标注册费、经济合同及鉴证费(以下简称“规费”)及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以下简称“两费”)全额上缴市工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各分局及市局机关收取的“规费”(扣除按规定应上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部分)和“两费”分别缴入市财政局指定的预算内帐户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取的其它事业性收费及代收的广告教育事业费,按月上缴“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区县工商分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收取的罚没收入先进入单位的收入过渡帐户后,按月逐级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全额上缴市财政局。
  四、为了确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顺利实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以下措施:
  严格按照市财政局批准的基本帐户、支出帐户、收入过渡帐户和系统拨款专用帐户进行核算。其帐户核算的主要内容是:
  基本帐户用于核算财政拨入经费;支出帐户用于核算“两费”;收入过渡帐户只能收不能支,要将收取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及时上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设的收入过渡帐户后,扣除上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费后,全额上缴市级财政专户(国库);系统拨款专用户用于核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拨付给各工商分局的资金;属于其它收入资金应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并在基本帐户中核算。
  五、市财政局和市工商局应推行工商行政管理收费实行收缴分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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