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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各分局应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各分局按原定预算程序报市局核准后方能执行。

第三章 工商行政管理收费资金和罚没款管理

  第十二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应严格按照北京市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项目和范围组织收费。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款以及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其他预算外资金,不属于本单位的收入,必须及时准确地进行核算。各分局应将上缴的财政预算款和财政专户款按规定记入相应的应缴帐户,并及时将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款全额上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汇总后按有关规定上缴,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十三条 收取工商行政管理收费和罚没款必须使用经财政局监制的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不得使用其他票据代收代罚,票据之间不得混用。
  票据由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收入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市财政局核拨给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财政预算资金。
  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市财政局从财政专户按照规定核拨给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预算外资金。
  国家拨给的业务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相应的专项业务用途使用。
  其他收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取得本条上述范围以外的收入。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各项收入必须由单位财务统一归口管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支出,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经常性支出,是指本系统为维护正常的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
  专项支出,是指本系统为完成专项或特定的工作任务的支出。
  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指本系统经有关部门批准用财政预算拨款以外的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必须按其用途列入相应的预算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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