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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粮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保护价粮、市场调控粮油费用、利息补贴帐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粮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保护价粮、
 市场调控粮油费用、利息补贴帐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9年3月16日 京粮发〔1999〕76号、
 京财商〔1999〕423号)


各远郊区县粮食局、海淀区粮食局、直属各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各代储保护价粮、市场调控粮油单位储存费用补贴的帐务处理,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代储粮油单位的财务成果,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各代储保护价粮及市场调控粮油单位所收的费用利息补贴的会计处理做如下调整:
  一、各代储保护价粮、市场调控粮油单位,在收到储存费用、利息补贴时,由原来作冲减有关费用改为列入补贴收入处理。
  具体帐务处理调整为:
  收到补贴时:借:应收补贴款--××
         贷:补贴收入
     同时: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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