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商业
经济结构调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4月13日 京财商〔1999〕416号)
市属商业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各商业企业集团)、各区县财政局:
为更好地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扩大内需、启动市场、进一步加快我市商业经济结构调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增长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我们对《商业结构调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商业经济结构调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结构调整资金的使用原则
1.社会化大商业的原则。通过结构调整资金的运用,促进国有商业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多种所有制融合。
2.优化商业结构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北京商业在首都经济中的地位、作用和科技含量。
3.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果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促进商业结构调整中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二、结构调整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加快国有商业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步伐
通过商业企业公司制改造,促进大中型骨干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逐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1.鼓励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融合。促进多种所有制商业经济的共同发展,用国有商业企业资产的存量吸引社会资产的增量,从而达到增加商业资产总额,促进首都商业发展的目的。
2.鼓励市属企业与区属企业,区属企业之间通过控股、参股、合资、合作等方式进行联合。
3.鼓励工商联手、旅商联手、商科联手以及行业之间的联合。
(二)扶优扶强,优化商业结构
1.推进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企业集团资本运营,并按照《
公司法》的要求,理顺产权关系,建立起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促进有实力、有条件的国有企业通过借壳、买壳与上市企业进行多种形式的嫁接。
3.鼓励名牌、名店的发展,发挥其品牌和商誉优势,提高企业经营辐射面和产品市场占有率。
(三)支持商业新型业态的发展,增加新的经济增长点
1.鼓励有条件的连锁企业通过重组,进行股份制改造。
2.调整和完善连锁企业现有的经营方式,除直营外加大特许和加盟连锁的发展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