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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商业经济结构调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商业
 经济结构调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4月13日 京财商〔1999〕416号)


市属商业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各商业企业集团)、各区县财政局:
  为更好地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扩大内需、启动市场、进一步加快我市商业经济结构调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增长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我们对《商业结构调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商业经济结构调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结构调整资金的使用原则
  1.社会化大商业的原则。通过结构调整资金的运用,促进国有商业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多种所有制融合。
  2.优化商业结构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北京商业在首都经济中的地位、作用和科技含量。
  3.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果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促进商业结构调整中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二、结构调整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加快国有商业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步伐
  通过商业企业公司制改造,促进大中型骨干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逐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1.鼓励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融合。促进多种所有制商业经济的共同发展,用国有商业企业资产的存量吸引社会资产的增量,从而达到增加商业资产总额,促进首都商业发展的目的。
  2.鼓励市属企业与区属企业,区属企业之间通过控股、参股、合资、合作等方式进行联合。
  3.鼓励工商联手、旅商联手、商科联手以及行业之间的联合。
  (二)扶优扶强,优化商业结构
  1.推进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企业集团资本运营,并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理顺产权关系,建立起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促进有实力、有条件的国有企业通过借壳、买壳与上市企业进行多种形式的嫁接。
  3.鼓励名牌、名店的发展,发挥其品牌和商誉优势,提高企业经营辐射面和产品市场占有率。
  (三)支持商业新型业态的发展,增加新的经济增长点
  1.鼓励有条件的连锁企业通过重组,进行股份制改造。
  2.调整和完善连锁企业现有的经营方式,除直营外加大特许和加盟连锁的发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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