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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农业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
 (1999年4月7日 京财农〔1999〕372号)


各郊区县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细会计科目的设置
  1.农业特产税收入二级科目下的明细科目,按《北京市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办法》规定的税目设置。
  2.契税收入二级科目下设置土地出让、土地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五个明细科目。
  二、农业税附加解库办法
  农业税附加解缴办法,按照《农业税收会计制度》规定的农业税收税款征收解缴程序办理。
  三、应按照市财政局等五部门联合制发的《北京市会计帐簿管理暂行办法》(京财会〔1997〕1178号)和《北京市会计帐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京财会〔1997〕1760号)的规定,对农业税收会计帐簿进行规范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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