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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市散办或委托代征部门按月向水泥生产企业和砼搅拌站、砼构件厂、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和其它使用者收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于次月十日内将资金用一般缴款书上缴市财政(户名:北京市财政局;开户行:295建行开发区支行)。
  建设单位在向市建委或本市区、县建委申办开工证时,按工程预算水泥用量,由市散办和委托代征部门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市散办将预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核实汇总后,于次月十日内缴入市财政局。待建设单位工程结构完工后,由市财政局按市散办提供的建设单位实际使用散装水泥量退还预交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具体征收返退办法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第七条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必须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用票据。
  第八条 缴入国库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列入1999年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财政拨付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
  第九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其使用范围为:
  1.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专用设备;
  2.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贷款的补充贴息;
  3.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推广;
  4.代征业务费开支;
  5.散装水泥宣传、奖励和管理费用等开支。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市散办在年底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收支预算;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编制上年度专项资金收支决算;并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
  1.由使用单位向其专项资金征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2.由市散办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3.市财政局根据项目预算拨付资金;
  4.经批准使用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使用单位须向市散办报告结果并由市散办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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