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通告
(1999年3月31日 通告〔1999〕第3号)
根据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的规定,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及职工,都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规定,北京市各类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均应在本通告公布后,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现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
1、新成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的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本通告公布前尚未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在1999年4月底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本通告公布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在1999年6月底前持有关证件和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经审核合格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2、办理养老保险登记的缴费单位包括城镇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央在京企业、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使用城镇职工的乡镇企业、使用合同制工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的缴费单位除上述企业、单位外,还包括所有事业单位。
办理大病医疗保险登记的缴费单位包括地方所属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
二、有关手续
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社会保险登记证、登记表由北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三、登记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