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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养路费征收管理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4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4日)废止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公安
 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养路费征收管理的通告
 (1999年1月4日)


  为保证本市公路建设资金需要,减少国家规费的流失,保障养路费征收计划的完成,现通告如下:
  一、凡拥有本市核发号牌的机动车所有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北京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91年24号令)的规定,及时到养路费征稽机构缴纳公路养路费。不准拖欠、逃缴、漏缴或少缴养路费。
  二、凡欠缴公路养路费的机动车所有者,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养路费征稽机构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养路费征稽机构将按照《北京市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凡没有养路费有效凭证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申领车辆牌照或办理车辆停驶、报废、转籍、过户手续和车辆年度检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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