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一)超出标准的检测范围和等级进行检测的;
  (二)检测中弄虚作假,不按规程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的;
  (三)不遵守报告制度,不按时报盘,报工作总结,不接受抽查复检的;
  (四)未按时完成当年检测率的;
  (五)经抽检,检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六)超出收费标准乱收费的;
  (七)转借、转租《许可证》的。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北京市气象局成立“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中心”,负责对全市各检测站的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避雷装置安全检测的政策、法规和标准;
  (二)负责对全市检测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三)承担未建站地区和各检测单位检测级别以外的避雷装置的安全检测;
  (四)对各检测站的检测质量进行抽查复检,抽查比例为5-10%;
  (五)对各检测站上报的检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上报,并组织有关避雷装置安全检测的技术交流工作;
  (六)负责制定避雷装置安全检测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
  (七)对避雷装置安全检测中发现的重大或疑难问题组织专家评议或研究;
  (八)组织避雷装置安全检测非标检测仪器设备的开发,并负责督促各检测机构检测仪表的校验检定工作;
  (九)承担北京地区避雷装置质量争议或事故的仲裁检验;
  (十)完成市劳动局、市消防局或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各检测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避雷装置安全检测的政策、法规和标准;
  (二)按时完成各自范围内的检测率,并保证检测质量,按时报盘;
  (三)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四)完成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安全检测

  第十一条 检测人员检测时需向受检单位出示《许可证》副本,并持证上岗,严格按检测规程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并如实填写检测报告。检测时,检测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检测人员对检测结果负责。检测中不得弄虚作假。检测结果除按规定向受检测单位出具或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外不得泄漏。对查阅的有关技术资料,应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 各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检测级别和范围进行检测。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