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1996年12月23日 京劳特发〔1996〕47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机构的管理,确保避雷装置检测质量,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消防局是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机构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机构的认证、年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北京市气象局归口管理本市防雷设施的技术检测工作。
第四条 经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消防局审查合格的各避雷装置安全检测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独立地开展检测工作,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其行政隶属关系不变。
第二章 审查认可
第五条 所有检测机构均需取得市劳动局、市消防局共同审查合格颁发的《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检测工作。
第六条 取得《许可证》的条件:
(一)具有固定办公场所;
(二)具有规定技术职称的专业、专职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检测级别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所有检测人员须经过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具有完善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包括:
1.年工作计划,总结、汇总、报盘制度;
2.各类人员的技术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3.避雷装置的检测、复检和质量判定制度;
4.检测报告的填写、审核和批准制度;
5.检测用仪器的使用、保管、维修和计量校准制度,并有完善的操作规程;
6.原始数据和其它技术资料的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
7.检测事故的分析报告制度;
8.受检单位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的申报程序和处理制度;
9.各类人员的培训进修、业务考核制度;
10.勤政、廉政制度。
第七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该检测机构应向市劳动局、市消防局提出换证申请。审查合格者,换发新的《许可证》;审查不合格者,限期三个月整改后重新对其进行审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其检测资格。
第八条 《许可证》每年进行一次年审。检测单位有下列情况者,将不予进行年审,并取消其下一年度检测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