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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颁发《北京市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五条 厂内机动车辆在转卖、转让、报废时,应到建档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办理过户和报废手续。
  第十六条 发生厂内机动车辆设备或人身伤亡事故,应及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七条 企业应对本单位厂内机动车辆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每年进行一次,检验不合格的车辆限期整改,复验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单位必须经市劳动局资格认可后,方可开展检验工作。
  第二十条 厂内机动车辆检验人员必须取得市劳动局颁发的《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员证》后,方可从事检验工作。并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第二十一条 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应符合《北京市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细则》的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

  根据现行的地方和国家标准,可将企业的机动车辆分为以下几类:
  1.大型汽车
  总质量大于4500千克,总长度超过6米或乘员达20人(含)以上的汽车。
  2.小型汽车
  总质量小于4500千克(含),总长度小于6米(含)或乘员不足20人的汽车。
  3.专业汽车
  设有专项用途设备的汽车,如汽车吊车、扫地车、仪器车等。
  4.轮式自行专用机械
  设计行驶速度10千米/小时以上,装有充气轮胎,可以自行行驶的专用机械,如装载机、翻斗车、叉车等。
  5.蓄电池车
  以蓄电池为动力源、电动机驱动的车辆,如平板式电瓶车、电瓶叉车等。
  6.大型方向盘式拖拉机
  发动机功率为14.7千瓦(20马力)(含)以上的方向盘式拖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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