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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颁发《北京市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颁发《北京市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11月8日 京劳特发〔1996〕348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现就执行中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钢总公司、燕化公司、北京矿务局、北京铁路分局、市建工集团、市市政工程局、市房地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所属系统的厂内机动车辆由市劳动局直接监察,建档工作由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负责。以上8个单位有条件的可以向市劳动局申请厂内机动车辆自检资格。
  二、其他单位的厂内机动车辆由当地区县劳动局负责监察、建档和检验。
  三、所有检验及自检单位均需取得市劳动局安全资格认可后,方可开展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和自检工作。
  四、市劳动局委托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对区、县检验单位和自检单位进行抽检,抽检比例为15-20%。

附件:     北京市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防止厂内机动车辆设备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保证安全生产,根据《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和劳动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本市从事设计、制造、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厂内机动车辆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或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各类机动车辆和专用机动行驶机械。(分类见附录)。
  第四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下列车辆:
  1.铁路(轨道)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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