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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电梯安装修理开工审批办法

北京市电梯安装修理开工审批办法
 (1996年8月12日 京劳特发〔1996〕199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电梯安装修理单位的管理,确保电梯安装修理质量,依据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和《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安装修理业务的单位和电梯产权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梯是指各类电梯、自动扶梯、杂物梯。
  第四条 电梯安装、大修(含改造)前,其产权单位和安装、修理单位应持《北京市电梯安装修理开工申报表》(附件一)和证明文件、技术资料到市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开工审批手续,经核准后,方准施工。
  第五条 安装、大修(含改造)以外的电梯修理工程,产权单位和修理单位应到电梯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开工申报手续。
  第六条 电梯安装修理单位办理开工申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证明文件
  1.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北京市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安全认可证》(副本);
  2.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3.施工人员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4.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二)技术资料
  1.技术负责人(或质保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方案;变更原设计应有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2.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交底;
  3.施工记录和自检记录(可为样本);
  4.电梯随机文件,至少包括:井道及机房土建图、部件安装图、电气原理图、电气敷设图、电器元件代号说明书、使用维护说明书、安装调试说明书、出厂清单(装箱单)。
  第七条 外地进京(包括国外、港澳台地区)电梯安装、修理单位,应先到市劳动行政部门办理进京登记,经核准后,再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办理开工审批手续。
  办理进京登记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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