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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规则》的通知

  (七)有无重复申请的情况;
  (八)复议申请书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定内容。
  第八条 复议人员经过审查,应根据不同情况报批或处理:
  (一)对应予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逐级报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
  (二)对不应受理的,报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
  (三)对复议申请书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可直接执行补正程序。
  第九条 对不应受理的复议案件,可采用口头或便函方式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在口头或便函通知后,申请人仍坚持复议的,应书面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对复议前置、应予受理或直接补正的案件,应采用书面方式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案件受理后,复议机构负责人应指定1至2名复议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对管辖内发生的重大、疑难或有影响的复议案件,可由复议机构负责人承办。
  第十一条 申请人认为复议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有权向复议机关申请,要求其回避,但必须提出理由和事实。
  复议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复议人员的回避,由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复议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决定。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应告知申请人,并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复议人员接案后,应进行阅卷,并写出阅卷笔录。
  阅卷笔录应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一)案件来源;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基本情况;
  (三)基本案情及有关证据;
  (四)双方争议的焦点及存在的疑点;
  (五)下一步审理工作方案。
  第十三条 复议人员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制作移送管辖函,写明移送理由、法律依据、移送时间等事项,附复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逐级报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十四条 复议机关对复议管辖争议协商不成,争议各方应自协商不成之日起五日内,向指定管辖机关提请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机关接到管辖争议报告后,应在五日内作出指定管辖决定,并分别通知争议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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